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崂政发〔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5-08-05 | 索引号 | 19059120241213095241 |
生效日期 | 2025-08-05 | 废止日期 | 2025-08-05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8852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LSDR-2024-0010001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崂政发〔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5-08-05 |
索引号 | 19059120241213095241 |
生效日期 | 2025-08-05 |
废止日期 | 2025-08-05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885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号 | LSDR-2024-0010001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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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崂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崂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我区预算安排的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考核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上述政府投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工作程序包括:项目提报纳入储备;初步论证,综合平衡,安排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立项、土地、规划等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审核;项目招标;施工许可;投资进度计划;资金拨付及使用;结算审核;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资产(含档案)移交,产权登记;项目后评价。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
区财政、审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代建制;经区委区政府研究不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确定的事项,按照实际需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提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及建设条件成熟度,与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对接后,从中遴选出两年内需要开工建设的项目,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项目提报单位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下达前期工作资金计划。未纳入储备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九条?列入储备库的项目,由项目提报单位落实土地(含拆迁)、规划、资金等建设条件,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申请批准后,项目单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环境影响,和项目竣工后的运行管理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的工作深度。
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提报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规划选址意见;
(四)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
(五)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应附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合理用能审核的项目,应附节能审查意见;
(七)重大项目应当提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审核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的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不需要办理用地(用海)预审、规划选址的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概算(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原则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按照审批权限应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工作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办理。
坐落在区内、为全市服务的市属及市属以上、由上级政府财力投资的基础公益设施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文件进行转发或备案。
第十三条?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前期工作周期长的,或前期投入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报用于项目勘察、可行性研究等工作的前期费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计划中列支,项目批准实施后,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相应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未批准建设的项目,实际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予以核销。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投资进度计划。
????第十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可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性借款资金和其他方式筹措的财政性资金总量,综合平衡已列入储备库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初步方案),报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结合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草案),并按规定报批。预算编制涉及区人大预算审查和批准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周期;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
(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与机动财力;
(五)工程评审和预决算费用、后评价费用;
(六)其他应列入的事项。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金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单位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9月底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涉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土地、规划、环保、节能、建设、消防、地震等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对全区经济、社会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决策前应当进行公示或者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包括土地及征迁费用)。未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不得扩大项目的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的工作深度。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审后批准,所需费用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初步设计概算审核费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参照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合理计取,取费基数包括建安工程费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额;项目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额5%(含),或超出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论证;区发展改革部门评审论证后,确有必要调整的,提报区长或分管政府投资工作的副区长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后,按程序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进展计划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查。
第二十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进度分批下达政府投资进度计划。
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总概算已经核定、实施方案已经审核的,方可下达政府投资进度计划,其总投资应当以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前期工作项目和续建项目视工作进度下达投资进度计划,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优先安排续建投资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和设备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实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由项目单位会同区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机构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达到纳入统计条件的,应当及时报统计部门纳入统计。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进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经区政府同意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或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批实施。其中:
(一)超出原批复概算5%(含)或100万元(含)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调整意见,经区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评审同意后,报项目分管副区长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并经分管政府投资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提报区政府 ???????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按程序进行调整。
(二)超出原批复概算不足5%或1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调整意见,经区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评审同意后,报项目分管副区长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并经分管政府投资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调整。
(三)在原批复概算额度内,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建设内容重大变化及概算变动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调整意见,经区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评审同意后,按程序进行调整。重大项目使用不可预见费超100万元(含)的,按照上述第(二)条办理。
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建设调整方案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提报区发展改革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按程序完成初步设计概算的调整,项目单位不得在项目完工后再补充提报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涉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等工作失误引起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申请变更设计,但由此引起项目增加的投资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批准制度,严格控制工程预算,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施工许可审批由区行政审批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施工许可未经批准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分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和竣工决算三个阶段分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依据投资进度计划按程序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并分别按项目单独核算和使用建设资金。未经区财政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支配基本建设资金。严禁转存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杜绝长期沉淀大量建设资金现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须按批准的项目融资方案和资金来源予以保证落实,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后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完成结算资料汇总并提报审计结算。同步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在三至六个月完成报告编制工作。
支持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或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聘请行业专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聘请专家的,专家数量不少于3人,且需执行回避制度。由此发生的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范围按各级有关文件规定划分。对于列入区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区审计局对决算编制及决算批复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三十日内将结余资金缴回区财政部门。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照代建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凭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区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于资产移交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投入使用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按要求定期通过在线平台向区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提报的资料。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料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项目应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项目废止,项目单位需向区政府汇报未开工原因。确需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需提报区政府研究后,按程序重新申请项目投资计划。涉及项目建设内容变化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需按程序调整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十二条?区财政部门是主管全区财政投资基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区基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备案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公开的办理时限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出现超支情况的,项目单位须在三十日内向区政府提交超支责任报告。由区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作较大变更;
(四)未经批准变更施工图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未依法组织招标;
(七)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
(八)工程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
(九)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咨询、设计单位在编制或者咨询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造成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和工程咨询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08-05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08-05。